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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

时间:2015-07-11 作者:罗亮 分类:案例 来源:书通网
篇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807字)

自2002年至2006年4月,陈建江一直在公司任职技术部经理,任职期间负责开发出eldesign1.0软件,鸥莲公司是eldesign1.0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登记号分别为2004sr03817。2006年4月,鸥莲公司了解到陈建江有与他人共同侵犯鸥莲公司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遂与陈建江交涉并扣留其办公手提电脑。

经对陈建江办公电脑检查,鸥莲公司发现电脑中存有被命名为inpower2005的软件版本。陈建江的办公电脑显示,从2005年开始,陈建江在任职期间就开始利用鸥莲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以及掌握鸥莲公司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源的职务便利,同中机创杰公司将鸥莲公司的eldesign1.0软件加以修改更名为inpower2000v1.0软件,由中机创杰公司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登记号为2006sr06140。经过对比,登记在中机创杰公司名下inpower2000v1.0软件与陈建江工作电脑中的inpower2005软件基本相同。inpower2005软件是陈建江在鸥莲公司任职期间对eldesign1.0软件进行升级所形成的职务作品,其版权属于鸥莲公司所有。陈建江在任职期间擅自代表中机创杰公司为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和北京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试用inpower2000软件提供技术服务,上述单位均属鸥莲公司客户资源,现已购买或准备购买inpower2000。

鸥莲公司认为中机创杰公司和陈建江的行为是共同侵权,侵犯了鸥莲公司对eldesign1.0软件的著作权,请求法院确认中机创杰公司登记的inpower2000软件对鸥莲公司的eldesign1.0软件构成侵权;判令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立即停止销售和许可他人试用或使用侵权软件inpower2000等行为;判令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向客户书面说明侵权事实并消除影响;判令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连带赔偿鸥莲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篇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618字)

原告石鸿林诉称:被告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公司)未经许可,长期大量复制、发行、销售与石鸿林计算机软件“s型线切割机床单片机控制器系统软件v1.0”相同的软件,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华仁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证据保全公证费、诉讼代理费9200元以及鉴定费用。

被告华仁公司辩称:其公司hr-z型线切割机床控制器所采用的系统软件系其独立开发完成,与石鸿林s型线切割机床单片机控制系统应无相同可能,且其公司产品与石鸿林生产的s型线切割机床单片机控制器的硬件及键盘布局也完全不同,请求驳回石鸿林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1日,石鸿林开发完成s型线切割机床单片机控制器系统软件。

2005年4月18日获得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3526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s型线切割机床单片机控制器系统软件v1.0(以下简称s系列软件),著作权人为石鸿林,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2005年12月20日,泰州市海陵区公证处出具(2005)泰海证民内字第1146号公证书一份,对石鸿林以660元价格向华仁公司购买hr-z线切割机床数控控制器(以下简称hr-z型控制器)一台和取得销售发票(no:00550751)的购买过程,制作了保全公证工作记录、拍摄了所购控制器及其使用说明书、外包装的照片8张,并对该控制器进行了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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