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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纠纷案例

时间:2015-07-07 作者:陶学友 分类:案例 来源:书通网
篇一:银行理财纠纷案例(645字)

案例1:原告陈耀于2007年7月31日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同赢系列产品协议书》,陈耀投资200万元。2007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赎回上述理财产品的要求,但被告拒绝,当时理财产品的净值为1.0749元,原告理财资金帐户余额为2149800元。此后因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同赢八号”的净值不断下降,至原告赎回“同赢八号”时,理财资金帐户余额仅为1177400元,原告最终经济损失为972400元。原告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72400元,法院判决陈耀败诉。

案例2:2007年9月21日,刘华与兴业银行武宁支行签订了《兴业银行2007年第七期万利宝-“兴业基金宝”人民币理财协议书》,投资8.5万元,购买兴业银行“兴业基金宝”理财产品,一年中却亏损了2万元,遂一纸诉状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理财本金损失2万余元、利息2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华败诉。

案例3:上海一位投资人投资500万元在渣打银行购买了“开放式结构性投资计划瑞银彭博固定期限成份原油回报指数(utsn004)”产品,短短半年多时间中,亏损230万元。该投资人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篇二:银行理财纠纷案例(727字)

案例一:2008年7月31日,徐英国向建行闵行支行购买汇得盈08年第10期外币理财产品,双方签订了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交易本金为澳元20,000元;投资期限自2008年8月5日至2009年2月5日止;预期年收益率8.60%;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在风险提示一栏做了详尽的风险提示。2008年11月3日,徐英国收到建行闵行支行通知,被告知建行闵行支行有权于2008年11月5日提前终止其于2008年7月15日至8月4日发行的“汇得盈”澳元结构存款理财产品。徐英国因此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徐英国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上海一位投资人投资500万元在渣打银行购买了“开放式结构性投资计划瑞银彭博固定期限成份原油回报指数(utsn004)”产品,短短半年多时间中,亏损230万元。该投资人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三:2008年2月19日,刘南存入荷兰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5万澳元,并在东方广场支行工作人员的强烈推荐下,于2008年2月21日申请了东方广场支行的《“抵御通胀系列”之“荷兰银行/aig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理财产品。2008年10月16日与东方广场支行办理了赎回手续,损失折合人民币142621元。刘南认为其损失系东方广场支行在接受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存在欺诈、隐瞒重要事实、违约等行为所致,故起诉要求东方广场支行赔偿刘南经济损失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45621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刘南的起诉。

篇三:银行理财纠纷的案例(823字)

案例1:2012年12月,7名投资者在中国建设银行(6.98,-0.16,-2.24%)吉林省白城市海明路支行客户经理张娜推荐下,购买了东北证券3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后东北证券3号出现严重亏损。投资者以“销售误导”之过,向银监会递交投诉书。投资者表示,张娜在推销北证券3号时,告知该款产品为固定收益产品“可以保底”,而且未给他们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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