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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鉴定申请书(3)

时间:2012-11-16 作者:肖琪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三:神经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姚某某,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7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6763xxx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丽丽,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9号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1366195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姚某某

年 月 日


篇四:神经病鉴定申请书

本人王大宝,系贵局办理的涉嫌走私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王小宝的胞兄。

2005年12月9日上午,本人应王小宝本人的委托为其聘请的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赵海根律师在贵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某区看守所会见了王小宝。

据赵海根律师介绍,王小宝在整个约30分钟的会见过程中,一直情绪非常激动,一再说:“你们枪毙我算了!”、“我受不了的折磨!”、“你们直接把我送进监狱去算了!”等等,律师向其介绍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等,表示无法记住大概内容,律师提问的以往服用的药品何处等问题,也表示不知道。整个会见过程中,王小宝无法与律师交流的状态,且一再表示心脏受不了,一直出因身体不适而产生的肢体扭曲等动作。在律师会见结束后,侦查人员要求提审王小宝时,看守人员也告诉贵局工作人员,王小宝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不适合提审。

王小宝长期患有精神疾病,且一直在服药治疗,在上海和某市的医院均留有诊疗记录(见附件),其本人也患有心脏疾病,对此,本人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也已作了说明。上述情况,本人要求贵局及早依法,以王小宝刑事责任能力,及早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早稳定其精神状态,地贵局查明案情。

本人让王小宝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王大宝2005年12月12日

申请人: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唐山市丰润区x镇x村

申请

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人郑某精神病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人郑某系夫妻关系。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6月10日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逮捕,现押于丰润区看守所。2009年8月25日,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依法向丰润区法院提起公诉。

1988年,经人介绍,郑某在辽宁喀左县与邻村周某结婚,婚后一年生育女儿周a。年秋季,周某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不但不知道过日子,还动辄对郑某拳脚相加,有一次还差点将年仅一岁的女儿周a掐死。因无法忍受生活和精神的巨大,郑某几次自杀,有一次吞下了30片安乃近药片,后被人送至医院抢救了。周某的精神病最后发展到将家里仅三间平房一把火烧毁。万般无奈之下,郑某与周某离了婚。

在女儿周a六岁时,经人介绍,申请人与郑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女儿周a也改名为于a。很不幸的是,于a在十八岁那年,高中刚上了半年,就患上了抑郁症,无法学业,休学在家。在家休学期间,于a对郑某非打即骂,郑某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每天只能服用安眠药入睡。

迫于生计,申请人与郑某凑钱在丰润区宝泰钢厂对面盖了两间小房,做小吃生意,此时郑某的精神不太,逢人就说和女儿都有神仙附体。在做生意的过程中,申请人与郑某经常被杨某夫妇及其女儿、女婿欺负。2008年11月16日,杨某之女于b、于c,女婿刘a、刘b殴打郑某。2009年7月6日,唐山市丰润区法院依法(2009)丰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判决于b、于c、刘a、刘b等人赔偿郑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4653.86元。上述四人至今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况下,郑某的抑郁症越来越严重。2009年5月26日,在杨某及其两个女儿辱骂并殴打她时,她将杨某扎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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