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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

时间:2013-01-28 作者:陈天赐 分类:心得体会 来源:书通网
篇一:关于知识产权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知识产权水平,全县中小学教师知识产权培训班在花垣教师进修学校举行。来自全县各乡镇学校的教师参加了培训。对于这次培训我有以下体会:

  我们知道一个好的学习态度,对于取得好成绩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拿一个文凭,那么学习起来就会显得十分枯燥,而对于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学习就会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情。我比较熟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将其与民法通则进行比较,发现其有不少相通相近的地方。知识产权的客体虽然是无形的,但他的财产关系处理上基本与普通财产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使用其作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有参加创作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其表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下列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了报道事实新闻;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少量引用他人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下列图形和文字不得用作商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注册适用先申请原则,即不管实际使用在先与否,商标专有使用权只授予先申请注册者;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申请,则适用先使用原则,即授予最先使用者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近来学习知识产权的时间和途径较之以前越来越多。不仅看书,而且浏览网站;不仅看中文,而且看英文;不仅和中国的同学、同事交流,而且和在国外留学的几个朋友也经常交流。这么长时间、多途径的学习,让我再次感受到了“知道的越多就发现自己越无知”。小小的知识产权,竟有如此多要学习的东西,就连著作权中的网络版权看似已经小到不行的门类,可还是有数不尽的学问在里面。此时又不禁再次佩服起古往今来那么多伟大的百科全书——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等等这些神一样的人物,同时又觉得自己无比渺小。而在颇感自己无力时,一块新大陆出现在我眼前——盘古知识产权网新浪等等门户网站里有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故谓之门户;而在知识产权界,我们有自己的门户——盘古知识产权网,其中包括了知识产权的一系列知识。我们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浩瀚的工程,不得不佩服有这种想法并将这想法付诸于实施的人们。在知识经济日趋竞争激烈的今天,知识产权门户可以说是门户中的门户,愿它茁壮成长,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知识产权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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