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土地产权管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把土地登记关口,规范土地登记程序,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不断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土地合法权益人的产权意识。
1、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单位和个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110宗,其中变更登记77宗;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50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登记123宗。
2、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8宗,登记面积25023.1平方米,抵押金额792万元。
3、公开查询情况:自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实施以来,严格审查查询对象及条件,防止了土地登记资料的乱查滥查现象,保护了权益人的财产隐私权。一年来未有人查询。
4、土地权属纠纷:积极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本着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办案程序,注意调查研究,不枉不纵,依法处理,切实保障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尊严。一年来未发生土地权属纠纷。
(二)抓好二调资料的保密工作
根据红河州国土资源局转发《关于加强二次土地调查资料管理使用文件的通知》(红国土资籍﹝2011﹞3号)文件要求,我县高度重视,对二次土地调查资料由专人管理,切实加强对二次土地调查资料存放、安防及保密情况的领导,真正做到了分管地籍的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专人负责,为我局的保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一是及时组织相关股室人员认真学习省厅12号文件、《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管理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有关规定。二是对管理使用人员进行保密工作方面的教育,增强了保密观念。三是继续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保密工作的良好氛围。四是根据红河州国土资源局转发《关于加强二次土地调查资料管理使用文件的通知》(红国土资籍﹝2011﹞3号)文件要求,我局积极做好二次土地调查资料管理使用,对确需使用二调土地调查资料,且符合使用规定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提供使用,同时要求资料使用单位应在资料使用完成后,在我局监督下销毁、同时做好销毁记录,电子数据使用完成后负责清除计算机中涉密资料内容。对成果资料的存放采用专用专柜存放文件,从硬件上加强了保密工作。五是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防范工作,及时对局机关各股室计算机管理使用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情况进行整理、清理,防止涉密信息上网,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按照“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了对涉密网络的检查。一年来为5家需要使用二调资料的单位提供了二调资料,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书。
(三)积极启动农村集体土地两权调查工作
为依法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高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1〕15号)及《红河州国土资源局转发省厅关于开展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
作文件的通知》(红国土资籍〔2011〕7号)要求,编制完成了《屏边县开展集体土地“两权”发证外业调查试点工作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此项工作通过初步预算需资金1149.1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