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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范本

时间:2015-10-08 作者:葛金月 分类:信函 来源:书通网

买受方:

出卖方:

根据当前煤炭市场行情,经双方协商,由出卖方供给买受方电煤,签订此合同:

一、发站、到站、合同数量、交货方式、煤种和质量要求:

1.发站:到站:

2.供煤数量:

3.交货方式:出卖方代办铁路运输,到厂验收交货。

4.煤质: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简称热值)≥大卡/千克;全水分Mt≤8.0%;全硫St,ad≤2.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12-20%。

二、价格和计价结算:

1.煤炭按到厂验收热值计价,热值≥4500大卡/千克;

月发运量≥5000吨,含税到站基价元/千大卡(不含石长铁路运费);

月发运量≥5000吨,含税到站基价元/千大卡(全部煤量);月发运量≥7500吨,含税到站基价元/千大卡(全部煤量);月发运量≥10000吨,含税到站基价元/千大卡(全部煤量);

单批次热值低于4500大卡/千克,每降低100大卡/千克减基价1元/千大卡,单批次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按低质煤结算。

2.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在12%-20%为正常值。Vdaf36%-38%,以36%为基数,每上升0.1%减0.1元/吨;Vdaf>38%,以38%为基数,每上升0.1%减0.3元/吨;Vdaf12%-8%,以12%为基数,每下降0.1%减0.1元/吨;Vdaf<8%为基数,每下降0.1%减0.5元/吨。

3.含硫St,ad≤2.0%为正常值。St,ad2.0%-2.5%,以2.0%为基数,每上升0.1%减2元/吨;St,ad>2.5%为基数,每上升0.1%减4元/吨。

4、机械采样和抽查的计价结算方式:

符号△Qmax定义:单批次业煤各检验样之间的最大热值差。

(1)当△Qmax≤大卡/千克,以机械采样热值作为结算依据。

(2)当268<△Qmax≤650大卡/千克,以两个人工抽查样热值算术平均值,再与机械采样热值算术平均作为结算依据。

(3)当650大卡/千克<△Qmax≤1000大卡/千克时,按各检验样最低热值结算。

(4)当△Qmax>1000大卡/千克时,按种检验样最低热值减去△Qmax的20%后的热值结算。

(5)当△Qmax>1000大卡/千克,且各检验样最低热值≤3000大卡/千克时,拒付煤款,仅支付国铁运费。

挥发分和硫等指标根据热值主指标取舍进行参与计价结算。

5.煤炭以到买受方轨道衡计量(不计算运输损耗)和采制化验数据为结算依据,结算原则上不调水分,按化验批次分批进行结算。买受方进行验收时,出卖方可向买受方提出书面申请共同取样封存。在对买受方的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出卖方应于一个月内向买受方申请复核共同委托威机构重新进行检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6.出卖方自铁路货票开出之日起30天内凭增值税发票和铁路大票到受买买方办理吉算事宜(两票结算)。因出卖方原因逾期结算所导致的损失,买受方概不承担责任。

三、低质煤的界定和结算处理方式:

(一)低质煤是指区别于惨杂使假但单批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的进厂原煤。

(二)结算处理方式:

1、3800大卡/千克≤单批热值<4000大卡/千克,以4000大卡/千克为基数,每降低100大卡/千克减基价3元/千大卡;

2、3500大卡/千克≤单批热值<3800大卡/千克,以3800大卡/千克为基数,每降低100大卡/千克减基介4元/千大卡;

3、3000大卡/千克≤单批热值<3500大卡/千克,以3500大卡/千克为基数,每降低100大卡/千克减基介7元/千大卡;

4、单批热值低于3000大卡/千克,按含税到站基价30元/千大卡结算;

5、单批热值低于2000大卡/千克,买受方拒付煤款。

四、掺杂使假煤的界定和处理方式:

(一)掺杂使假煤的界定:下列情况都属于掺杂使假行为:

1.宏观上看使假煤为石头、泥土。2.在车厢底部、四周以及采样头难以到达的基他位置装劣质煤或掺装煤灰、矸石等杂物。3.利用机械采样设备的特点,采取劣质煤和优质煤分层装、劣质煤多装、优质煤少装等方式装车;4.矸石(直径大于50mm)含量大于5%。

煤车到厂验收时,买受方电话通知出卖方,出卖方可以派代表参与现场采样监督,出卖方代表应在6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并签字确认;如发现煤质掺杂使假现象,出卖方代表必须到达现场并签字确认。出卖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或到达现场拒绝签字的,以买受方经办人员登记的情况为准,由此原因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如延时费等)由出卖方负责承担。

(二)结算处理方式:

1.对掺杂使假的情况买受方拒收该批煤车,如出卖方要求卸车,拒付该批车煤款,由出卖方承担全部损失,买受方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凡属于拒付煤款范围的,一律将该供煤单位录入国电发电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单位黑名单,出现两次此类使假情况,立即解除原煤炭供应合同并不得再与该煤炭供应单位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五、合同履行地为买受方所在地:合同执行时间:2010年01月01日至01月31日。出卖方发煤时须告知买受方发货站点及发运量。结算价格执行起止时间以铁路货票日期为准。

六、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执行期内,由于买受人生产及库存等原因通知出卖人停(缓)发运的,出卖人应予以配合,并不得因此而产生异议;妯出卖方合同量兑现后,买受方可视情况通知追加发运量。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3.如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申请益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七、特别说明:

本合同文本由买受人提供。在签订合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对合同条款予以解释或说明。合同一经出卖人签字盖章后视为出卖人对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不得以格式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买受方:出卖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黎鹏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纳税人登记号:

签订日期: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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