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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学习协议书

时间:2015-12-10 作者:李秀红 分类:信函 来源:书通网

甲方:浙江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邮编:321004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姓名(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姜慧

院(系)法政学院学号:

性别: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33030219930912202X

丙方:学生家长(或经济承担人)

姓名:朱微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13676714272

与乙方的关系:母女

现工作单位:经商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乙方自愿,丙方同意,甲方推荐乙方赴国立高雄师范大学学习,期限为一学期,自20XX年9月10日到20XX年1月20日止。

二、甲方承担的责任

1、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向乙方出国(境)学习提供信息咨询和必要指导。

2、甲方与接收学习的国(境)外学校签署交流协议。

3、乙方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在符合甲方规定时,可以转换为甲方学校学分。

4、甲方为乙方在项目规定的在外学习期限内保留学籍。

三、乙方承担的责任

1、乙方出国(境)学习属于学校派出性质,应按甲方关于交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一切手续,出国(境)学习费用全部自理。

2、乙方应遵守所在国家以及地区的法律和对方学校的校规,不得违反所在国家以及地区法律及校规。在外的一切个人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在国(境)外期间应当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4、乙方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申请出国(境)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外所选专业和所学课程需取得所在学院认可,并按甲方所要求的学习内容进行学习。乙方在返校后应当向甲方及所在学院提供详细的出国(境)学习报告。

5、乙方在学习期满后应按期返校,不得无故在国(境)外滞留。如需延长学习期限,必须在原来的期限结束前60天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同意。如不按期返校,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在国(境)外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中断学习提前回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丙方承担的责任

1、丙方须承担乙方出国(境)学习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在外的学费、食宿、交通、医疗、保险及生活费和国际旅费等)。

2、丙方为乙方在外学习、生活提供必要指导。

3、乙方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丙方应当为乙方购买足额的国(境)外人身意外保险及医疗保险。

五、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协议履行中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和乙方、丙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

甲方: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日期:年月日

丙方: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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