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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法院执行申请书

时间:2015-03-11 作者:毛彦苏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指定法院执行申请书一:提级或指定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

被执行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村。身份证号:37012--。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xx)市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或指定执行;

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xx年6月26日作出(20xx)市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款19958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36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决的给付义务,因此申请人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至今没有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提级或指定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指定法院执行申请书二:变更执行法院申请书(888字)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兴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儒,该公司董事长,电话:13131115770

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

执行请求

1、请求由贵院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案

2、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历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并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作出(20xx)浙温商终字第585号生效判决。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向井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4日立案受理,但时至今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仍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本案的执行无任何进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具体情况如下:

1、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为井陉县当地的企业,工商登记载明注册资金300万元,但实际上该企业既无土地房屋等财产,也无实际的经营场所,其所谓的经营地点均为租赁,该企业实际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没有固定工作人员的“皮包”公司,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执行法院明知这一情况,既不对出资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也不对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移交相应机关处理,而仅以无财产为由将本案中止执行,是明显的地方保护,偏袒被执行人。

2、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105万元,但其后该银行私自将冻结资金解冻,冻结资金被划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执行法院陈述该事实请求追究解冻银行的责任,但执行法院对申请人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并未追究该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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