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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

时间:2015-03-20 作者:李昊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国家赔偿申请书一: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胡春生,男,20xx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市人,山东魁星化工公司宁阳化工厂退休人员,住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宁阳化工厂宿舍西生活区7-206室

赔偿义务机关:建邺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100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30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30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5.5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11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10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20xx年多没收的原止马营14号坵号410640-2祖产简单房二间(共2.65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717.00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2日,南京市红卫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胡春生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70)区红军管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春生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20xx年9月24日建邺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宁阳县磁窑木器厂同意延长胡春生刑期半年)申请人胡春生不服,不懈地申诉。

20xx年9月2日,南京建邺区法院以(20xx)建刑再初字第一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春生无罪”至此35年的冤案终于昭雪。终于得到了公证的结果。

本案的彻底平反,说明国内法制人权事业的进步。

本案是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陈光中(终身教授)主任、李宝岳副主任(教授)及陈学权博士直接参与下取得的。

全国的很多报纸、杂志、媒体报道了此消息,其中《南京晨报》(20xx.9.6)、广州《南方周末报》(20xx.9.16)、北京司法部主办的《法律与生活》杂志(20xx.10.16)等报道,并发表了评论,上海《良友报》等纷纷转载,各大网站有的以整版新闻,重点进行了报道。

三十五年冤案虽已昭雪,但胡在20xx年遭到刑讯逼供,因长期得不到应有治疗,造成创伤,而重病缠身,特别是心脏病要住院(有省级医院医嘱证明)而举步维艰。[注]20xx年6月4日~8月22日,胡与哥哥胡年生,被关押在南京红卫区军管会,当时为迎合政治潮流之需要,胡哥与胡被从拘留所拉出,进行群众大会批判,当时很多群众亲自签字画押(包括二位居委会副主任也签字画押)为胡证明:看到胡遭刑讯逼供所受的伤害。(见证明材料一)

20xx年8月22日,胡被押到山东原单位(监外执刑),当时有很多领导,多位党员及很多群众签字画押为胡证明,看到胡因刑讯逼供的伤害。见证明材料(二)

多位律师在一审、二审的审讯笔录之查访中,前后印证,逻辑推理,也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见证明材料(三)

从多年病历资料及最近在省级医院检查,有诊断证明的疾病多种。见证明材料(四)

胡春生在20xx~20xx年的大学时是班委、体委委员,体育课代表,球队主力队员兼队长,20xx年6月份刑讯逼供前,在山东宁阳磁窑木器厂,曾协助搬运工扛撬千斤木头(锯解木材工作),此事证明胡的身体以前是棒的。

这样的身体如果没有20xx年6月~8月刑讯逼供,是不可能造成目前这种严重的病态。

20xx年的刑讯,特别是后期的酷刑不是为了教育,不是为了法制,出于当时的政治需要,即将反革命分子“打死活该”,或对反革命罪恨之入骨为目的,以至阶级敌人于死地而后快之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故与现在重病在身恶果,有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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