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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

时间:2015-03-23 作者:胡芬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行政抗诉申请书一: 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上诉人)(原一审原告):傅共和,男,20xx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 手机: 13018862051

被申请人 (原被上诉人) (原一审被告): 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 温岭市大溪镇方山大道.,法定代表人: 徐寅 镇长.(以下简称被申诉人)

被申请人 (原被上诉人) (原一审第三人): 柯法友,男,20xx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以下简称俩第三人)

被申请人 (原被上诉人) (原一审第三人): 柯友法,男,20xx年4月24日生, 汉族,农民, 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以下简称俩第三人)

申诉请求

申请人傅共和因诉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行政职责一案, 对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台行终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不服,特依法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玉环县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搪塞申请人,拖延审判长达2年之久,且最终以毫无根椐的理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二审法院虽然认为一审的裁定是错误的,却另外杜撰一些未经审理确认的未有任何证据支撑的不存在的事实,仍然维持一审的错误裁定。无奈之际,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依法申请贵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申请人怀着无比悲愤而又万般无奈的心情将自己的观点与理由再向贵院申述,贵院在执法水平上深孚众望,远非一、二审法院所能相比。恳请贵院对本案给予充分的关注,于公务繁忙之中对我们的申诉理由拨冗审阅,申请人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未予审查,且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本身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一审法院对于追加俩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的情况,没有通知申请人。二审法院也没有说明追加俩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的理由。原一审法院在一审裁定书中称,根据被告的申请,柯法友、柯友法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原一审法院既然认为有必要追认柯法友、柯友法为本案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应该将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并调整案件举证期限. 然而在20xx年2月1日庭审时,申请人尚不知坐在审判席上的俩第三人到底缘何而来,且整个庭审过程,一审法官均未向申请人说明任何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况。而二审对申请人异议的第三人问题.,也未作任何说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一、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是否准许没有任何答复。申请人所申请调取的证据,是被申请人与俩第三人以本案涉诉房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书,该证据系被申请人与俩第三人持有。申请人向一、二审法院均提出过要求调取该证据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该证据可证明:1. 俩第三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2.本案涉诉房屋与俩第三人没有利害关系,是申请人所拥有。3.被申请人与俩第三人相互串通,侵害申请人合法利益。而一、二审法院均未就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给予过任何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从程序上说此举已使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严重侵犯。

3.二审法院合议庭法官出尔反尔,剥夺申请人提供证据权利。原二审法院合议庭法官谢吉在20xx年5月22日下午,答应申请人在20xx年6月6日前,都可将本案相关证据资料寄给他们。而实际原二审法院在20xx年6月3日,就作出了二审裁定。完全剥夺申请人提供证据的权利。

二.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事实不清的同时,又以实体上的理由维持一审裁定, 混淆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区别.

1.原二审法院裁定书中认为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是所涉房屋是城市房屋才行。而本案所涉房屋是农村房屋,不是城市房屋。故原一审以该条例进行裁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且原二审法院与原一审法院两者所裁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分属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因此,原二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的错误裁定。与该条款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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