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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2)

时间:2015-04-22 作者:林静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那么,街道办事处就是基层地方政府!既然被申请人是政府派出机构,就是应该尽到职责完成政府交代的任务,而不是找理由推却责任,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 明确有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人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以会议决议形式捍然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第三人作为党员竟然带领村民对抗国家法律与政策,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问题后,还是没有尽其责任漠视卦畈村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第三人违法自治,使村组织上的权力凌驾于国法之上,使第三人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组织。


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二: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2471字)

申 请 人:饶喜元、男、汉族,20xx年12月18日生。住上杭县临江镇东门大同巷9-1号。上杭县第二塑料厂留守组债权债务处理会计。联系电话 135 9960 7491。

被申请人:上杭县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发英、主任,所在地址临江镇解放路387号。

请求事项:

一、撤消上杭县政府作出的杭信复受【20xx】07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情况《告知单》。

二、责成上杭县政府受理申请人呈送的信访事项《复查处理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关于请求县二轻联社对“两项请求”作出处理答复的报告》,于20xx年9月1日重新作出的《关于对饶喜元信访件的答复》(以下简称“联社答复”)依旧答非所问,县政府的【20xx】07号《告知单》无正当理由地决定对申请人的《复查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

“两项请求”中第一项请求(内容是20xx年6月30日县二轻联社在囗头告知要调申请人回联社的同时以县二轻局的名义发出书面《通知》对申请人停职、撤销工作工资,却没有调申请人回联社。申请人因此诉求发给被停职期间的生活费。十六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诉求补发被停职期间的工资而是诉求发给生活费,是主动退步退让确保第一项请求合情合理合法规。申请人还始终表示县二轻联社若能出示该《通知》合情合理合法规、能出示该《通知》没有侵害申请人工作工资权益的依据,申请人会撤回这一请求),可“联社答复”当作没有这第一项请求来答复。

“两项请求”中第二项请求(即被申请人在20xx年“安排步署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始终拒绝受理申请人对“改制”表达的意见,也不肯公开“改制组”的机构构成。更不允许申请人查阅清产核资资料。是申请人打听掌握到被申请人的“改制方案”“遗漏”债权,夸大欠银行、欠财政、欠联社等的债务来挤占职工补偿金……申请人据此诉求:因为没有人肯向申请人出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不给办理属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所以就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诉求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金”。而“联社答复”对这一诉求无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竟答非所问地要求申请人“遵照企业改制方案执行”。这“执行”是什么意思?是说故意不召开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故意不肯公示《清产核资专项报告》是正确的、是没有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还是说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不给一个规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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