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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办案小结

时间:2015-08-25 作者:唐汝佳 分类:总结 来源:书通网

1、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只能是一般代理,是否离婚必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离婚案件,为避免对方亲属的干扰,可以申请不开庭审理。

3、个人婚前财产如能证明双方婚前已同居,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4、离婚案件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可以判决财产的归属,也可以判决承租权、使用权。

5、扶养费的确定,根据子女的需要可适当变更;扶养费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

6、调解协议应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否则对方不履行,所作的让步无法实现。

7、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房子无法分割,等取得所有权后才进行分割;但可以判由一方居住。

8、离婚协议的执行,需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后,才能予以执行。

9、离婚案件对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关系如:共同债务、共同债权。案外人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无效婚姻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10、对方仿造债务,可以通过质证,指出伪造的破绽;难以质证的,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问题不予处理,让债权人另行起诉。

11、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处理坚持双方自愿原则;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法院对亲子鉴定作不利推定持慎重的态度。

12、申请法院查询,需要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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