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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公务员请示

时间:2016-02-25 作者:王雯雯 分类:请示 来源:书通网

樟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少年体育运动学校熊轶鹰同志,男,20XX年出生,20XX年7月毕业于江西省体育运动学校(第二学历本科),20XX年12月分配到我校,现任田径教练二级教练。

我委于20XX年5月收到樟树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关于辞退熊轶鹰同志的请示(附后)进行了调查了了解。熊轶鹰同志20XX年2月请假到北京离岗学习一年(已报请体委同意),学习期满后,经多次催促至经未归20XX年5月16日,熊玉林(熊轶鹰父亲)代熊轶鹰正式转告我校:“熊轶鹰不再回单位上班,请把熊轶鹰档案交到市人才交流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3章辞职辞退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予以辞退(五)“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和樟办发[20XX]13号“离岗学习人员未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和学习期满后未返岗的,按自行离岗处理”及樟组发[20XX]07号文件精神,经中共樟树市体委党组研究同意樟树市少年体育运动学校的请示,决定辞退熊轶鹰同志。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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