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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确权工作方案

时间: 05-21 栏目:方案

1区政乡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根据《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图件、数据库成果资料,年以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还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影像资料、土地统计台帐等资料。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登记与土地调查有机衔接,推进地籍信息化动态管理、查询,基本实现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底前,完成全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写、论证工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区、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应机构,落实培训区、镇(街道)、村、国土资源所以及专业测绘队伍参与确权调查有关工作人员;发布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公告。

(二)实施阶段。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建设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集中受理确权登记申请。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的,以村为单位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后,为权利人颁发集体所有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权利证书。

(三)总结检查阶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自查和数据汇总,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权属确认。

1.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土地更新调查时已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4)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社区)小组区划调整的,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农民集体所有,但不得改变各农业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5)因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集体协商同意或按土地调整协议约定,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

2.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至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街道)、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街道)、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街道)、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②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④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⑤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②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③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⑤一户多宅的;

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

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的;

⑧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⑨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⑩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记簿。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凡确权登记的宗地,必须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土地登记卡,将登记卡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成土地登记簿,并按土地登记卡建立土地归户卡。在建立纸质土地登记簿同时建立电子土地登记簿,并明确专人管理及更新,确保其现实性、真实性。

(三)争议地、插花地、无权源土地等土地的处理。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四)工作协作。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土地登记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其中村是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料:

(1)土地详查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2)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3)镇(街道)、村共同出具有关面积和界线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农村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宅基地由户主申请。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或街道审查);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及专业测绘队伍开展地籍调查。全区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统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核定工作优先采用双边确界模式;其次可采用农民集体各自单边走界模式(重叠部分为争议区);如相邻农民集体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单边界线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双方界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全区村庄地籍调查统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三)登记材料组织汇总。以村为单位,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并对材料初审,按每月一次汇总初审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审核。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镇(街道)报送的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四至、面积、用途(地类)等进行审核。

(五)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确权登记结果在现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张贴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栏或村委会宣传栏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告张贴在登记宗地现场和该宗地所有权人办公场所宣传栏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公告以村为单位集中张贴在该村委会宣传栏内。

(六)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登记卡应记载权属总面积及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书填写土地权属总面积。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的,应在土地证记事栏加以备注。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街道)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全区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组织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情况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公安部门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民政部门负责行政边界确定和行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国有林区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水利设施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公路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等道路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相关工作;区信访、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在签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信访维稳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撑。

(二)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严格规范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依据《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实施。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证书。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统一和规范,确保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

(四)严肃责任追究。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该项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工作责任目标;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和通报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区政府,对工作进展慢的实行挂牌督办乃至警示约谈。

八、省、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南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和《武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特制定南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了农民对承包土地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二轮承包后,南仁不少地方存在农户承包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争议和纠纷较多。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对改善和加强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探索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途径和方法,强化物权登记管理,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物权保障。

二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把承包地块、面积和权属证全面落实到户,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法人基础地位,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根本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明确归属、定分止争的有效措施,开展登记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供有效依据。

四是解决农村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延包形成的,不少地方还进行了调整,再加上土地被征收、占用等情况,目前土地承包档案与实际情况存在误差,这些问题将给落实“长久不变”政策带来不利影响,需要通过登记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任务。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现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农户承包地块、四至和面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常态化的变更登记制度。根据《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表格,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并发证,输入电子计算机软件,完善土地承包档案,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和登记档案不健全的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和权属证书落实到户,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奠定基础。村民小组所有范围以外的土地,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不纳入这次土地承包登记范围。

(三)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登记,不得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二是依法规范。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登记。三是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四是因地制宜。根据登记村组的土地承包实际,妥善解决突出问题。五是分级负责。登记工作由中心组织协调,村组具体实施。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承包登记不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到户、经营权证与承包档案、承包现状不符以及承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四至。在对集体农用地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逐户查清核实分配承包地人口,逐块实测丈量承包地面积,明确承包地四至界畔。实测结果经过公示确认后,按规定内容登记。

(三)完善登记内容和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以后,使用统一规定的表式进行登记。一是按地块逐户登记填表,由村、组保存备查;二是按承包农户汇总登记填表,申报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由中心、村、组分级保存归档。农户承包地块的四至,应尽可能使用固定标志,以便处理承包界畔纠纷使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信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

(四)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制度。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的,应办理变更登记:一是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承包土地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退耕还林后取得林权证的;十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五)做好登记资料归档工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档案由县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各村要设立土地承包档案柜,并落实管理人员,所有登记存档资料全部用电子计算机打印,取消手工填写。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范围、方法和步骤

(一)范围。2014年南仁及各村、组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因特殊情况不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须报经南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工作方法。本次登记主要针对农用地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开始前,应对集体土地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预留村庄建设等合法建设用地后,确定用于承包经营的农用地扣除林地后的土地为登记范围。登记中大多数农户对现行土地承包关系基本满意的,可经过实测丈量明确长宽、面积和四至后,按规定程序和内容直接登记。也可在原承包土地的基础上,利用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农户交回的承包地给新增人口划分承包地以后,按规定程序统一登记。对于符合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条件,需要变动承包地的,可以根据该办法变动后再按规定登记。是按二轮土地承包现状直接登记,还是按人口增减退补变动承包地后进行登记,根据农户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确定。登记过程中,应逐块逐户对承包土地进行实测丈量,按实测结果登记,输入电子计算机管理。不得直接抄录二轮土地承包档案,倒推长宽,以证换证,搞虚假登记。承包地块四至应尽可能使用树木、水渠、道路、地边距等固定标志。进行登记的分地人口、承包地块四至、面积等,应按地块和农户填表登记后分别公示两次,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确认,不得作为确权登记的依据。以家庭方式承包平均分配的土地,不再鉴定土地承包合同。

(三)时间安排。南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入户核对调查、实测丈量土地、颁证、建档、实现电子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等各项工作工作应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登记工作由中心组织实施,按下列步骤进行:

1.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时间为2014年8月底以前。工作任务是摸底调查,制定登记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准备。

2.召开动员大会,培训工作人员。时间为2014年8月。工作任务是中心、各村分别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县上负责对包抓部门、中心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中心负责对全部村组干部和登记工作小组人员进行培训。

3.村组制定方案,逐户逐地调查。时间为2014年9-10月。工作任务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或者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小组;全面清查土地资源,厘清土地承包关系现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报中心审批后组织实施。

4.组织登记,建立档案。时间为2014年11-12月。工作任务是填写相关表格,输入电子计算机管理,申报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

5.总结工作,检查验收。时间为2015年1-3月。任务是拾遗补缺、完成收尾工作。分别组织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总结报告。南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村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指出存在问题,未按要求完成登记的完善“补课”。

五、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便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统一掌握政策,根据省农业厅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承包经营权登记。与其他村民小组或单位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应先申请县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报县政府明确土地所有权后,再根据确权后的承包方案和承包农户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权一时难以明确的可以对争议土地暂缓登记。

(二)存在承包经营纠纷土地的登记。对于承包地块和边界存在争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登记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或者按集体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确定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对纠纷农户或者纠纷地块暂缓登记。

(三)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耕地承包范围。对农户自行在家庭承包土地上栽植树木,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户在家庭承包的耕地上栽植果树的,列入登记范围。

(四)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在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五)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对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做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它非农业用途的,如果占用土地可恢复为农用地,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登记;若建设了固定性建筑,则不对该面积确权登记。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六)农户开垦荒地和复耕土地的登记。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和复耕的窑厂、水渠、宅基地等,不应登记为其承包土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对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农户开垦、复耕并允许农户经营的土地,可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应交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金。承包经营权如何登记按其他方式承包的规定办理。

(七)规划整理的土地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畔后进行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档案。这种情况的承包地四至界畔供档案记载使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八)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九)关于解决突出问题。对登记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处理。可以引导农民互换并地,减少承包地块,按互换并地后的地块登记。也可以利用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给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对符合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多数农户要求合理变动承包地后登记的,可以尊重大多数农户意愿,按该办法合理变动后予以登记。对互换并地、按人口增减合理变动承包地的,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指导,参与具体方案的制定,派人参加指导审定方案会议。涉及变更农户承包地块的,应尽可能压缩变更面,不得毁坏果树和温室大棚,不得破坏农户现有生产能力和农田设施,处理好对原承包农户投资的补偿。任何情况不得打乱重分承包地。

(十)实测土地引起相邻农户纠纷的处理。对于实测丈量土地以后发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较大的,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新界畔进行登记。对随之而来的以前年度利益补偿问题,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和程序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处理。

(十一)合并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依据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十二)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2010年7月10日以前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也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对于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登记;对举家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收回其承包土地。

(十三)大中专学生及毕业后的承包地登记。大中专学生保留承包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保留大中专在校学生承包地的,这次确权登记中不再重新处理。大中专学生毕业三年以上未落户村民小组并没有返回原籍参加农业劳动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

(十四)死亡人口的承包地登记。2014年6月30日以前死亡人口的承包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可以不变动承包地,将分地成员更换为本户未分配承包地的其他人。本户无未分配承包地人口的,可以记录为附属地。

(十五)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登记。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变更分配承包土地时,应将其纳入分配承包地范围;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所在村民小组有向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告知的义务,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十六)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是一种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土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代管期间承包金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入。

(十七)迁回原籍农户的承包土地登记。近年来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回原籍生活的农户,村民小组应采取适当方式调查核实其在原籍是否取得承包土地。对原籍分配了承包土地的,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如果原籍未分配承包地、又没有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事宜的,可将其承包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暂不予以登记颁证;委托了代理人的,正常予以登记。

(十八)自留地的登记。保留自留地的,自留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按照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规定,可以纳入承包土地进行登记,其权利义务适用于家庭承包土地的规定。

(十九)机动地问题。预留机动地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5%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划分给新增人口;没有预留机动地或机动地面积不到耕地总面积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原留出机动地面积较大、用于推广种植生长期较长作物的,可以不转移原经营农户对土地的占有,由其继续经营,但应将土地承包权分配到户,并由现经营户向确权登记农户支付相应的报酬,标准可由村组统一规定。

(二十)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土地登记。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改为划分土地等级分配,也可以继续沿用当地习惯,由村民小组讨论决定。对于扣树荫、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但应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

(二十一)测量差异及附属地的规定。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如果实测丈量土地,难免出现附属地。农户人均耕种附属地在一亩以下的,可以只作记录,无偿耕种;超过一亩的,其权利义务由村民小组民主讨论作出规定,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定。

(二十二)“空挂户”问题。对于迁入当地村民小组居住时承诺不参与集体分配的“空挂户”,登记中仍不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予分配承包地。“空挂户”不参与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十三)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平均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在10年以下或者剩余承包期不足10年的,只签订承包合同,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完善相关档案登记;承包期在10年以上或者剩余承包期超过10年、承包合法的,如果当事人申请,可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注明属于其他方式承包,不享有物权权利。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为耕地的,应做工作退出承包,转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颁证,不与家庭承包土地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登记结束后按正常程序办理。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未经公开发包等非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二十四)登记的时效期间。本次登记的土地承包期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2028年6月30日,以后国家“长久不变”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起始时间不写具体日期,仍属于二轮土地承包范畴。由于这次是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本次登记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档案记载在本次登记结束后一律作废。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南仁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各村要高度重视,作为今年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通力配合,狠抓落实。要组织利用各类媒体展开向农民群众的宣传,开办介绍政策专题节目,印发入户宣传资料,对于干部群众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对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认识,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领导,南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副书记、主管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办,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日常业务工作。登记工作中,中心抽调干部包村,任务未完成,责任不解除。各村要设立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成立由主要干部负责的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有效开展工作,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统一格式,规范登记。本次登记统一使用《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规定表格。各村组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补充表格,但不能修改减项,登记方法上不得各行其是。农户承包地块核查丈量清楚后,登记资料以中心为单位输入电子计算机软件,县、镇(中心)联网,实行信息化管理。在国家重新核定基数之前,登记面积不与发放涉农补贴挂钩。

(四)加强检查,实施监督。中心将组织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村主要干部是这次登记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情况列入各村考核记录。对在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纪律检查机关调差核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及时交流,沟通信息。各村要定期进行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对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和中心沟通,妥善解决,不能擅自处理。将可能引发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态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各村要按期向中心写出总结报告。

(六)保证质量,组织验收。登记工作结束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村进行检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奖优评差。登记工作走了过场的,要认真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登记。

3唐湾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省、市、县、镇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15年5月开始,全村全面推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甘发〔2015〕1号)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物权保护,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为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有效保障。

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土地确权工作是对原承包关系的规范和完善,不是重新调整承包关系,更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土地确权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管理信息化,妥善解决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全村凡采取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经当事人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以确权登记颁证。村社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集体机动地、林地和草原等土地,不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按照省上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都要确权到户到地,确需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必须报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基本原则

1.确保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台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权益归属。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先互换、先转让,再确权的方式解决农户承包地块“细碎化”的问题。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

2.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档案法》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决;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方式解决;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争议纠纷,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要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标准开展确权登记,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

3.群众认可的原则。农民群众是土地确权工作的主体,要充分依靠群众,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要坚持“阳光作业”,做到四个公示,即:土地确权方案上榜公示、摸底调查表上榜公示、勘界确权上榜公示、土地确权结果上榜公示。要保证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结果“四公开”,每一地块要做到“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不存争议”。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4.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科学把握进度,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切合本地实际、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制定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都要进行质量评估,把好质量关口,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5.属地管理的原则。村上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妥善处理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确保土地确权工作有序推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5月)

1、成立机构。成立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妇代会主任、调委会成员及各社社长为成员的土地确权工作小组,做好本村范围内的权属调查、公示审核和承包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等工作;各社也要推举公道正派、有威望、有经验的老党员、老干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2-3人的监督小组,对本社农户承包地权属调查、地块指认和审核公示等工作环节的监督。

2、宣传动员。各社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致农民群众的一封信》、宣传册、召开社员会议等形式营造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使土地确权工作家喻户晓。

3、清查土地承包档案。各社社长协助村工作组收集整理二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农户家庭户籍、土地测绘成果等资料,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权属性质、地块名称、坐落、面积、四至、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二)权属调查阶段(2015年5月下旬-10月)

1、调查确认发包方。结合调查摸底资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村社集体所有土地界址、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界址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状况调查确认,确定发包方。对二轮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并前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在记事栏内注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确定为变更后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在记事栏内注明变更前的负责人姓名,一个发包方填写一份调查表。

2、调查确认承包方。对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代表人和共有人等土地承包方身份、权属等信息调查确认,确定承包方。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依据,每个承包方填写一份调查表。原承包方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承包农户可以从家庭成员中推选代表,并向发包方递交户主声明书。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村社干部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人,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对不能及时回家参加确权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但必须由本人填写委托书,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可暂缓登记,但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3、调查核准农户承包地法定权属关系。村工作组要全力协助专业测绘人员,组织村社发包方代表、承包地农户及毗邻地块承包经营农户,对农户承包地指界确认,核实农户承包地四至界限、空间位置等法定权属关系。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承包方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必须出具委托书,调查指界采取现场指界方式进行。

4、测量核定承包地面积。技术单位以摸底调查形成的底图数据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二轮土地承包档案资料,以社为基本单位,由专业测绘人员逐户调查核实每块承包土地的实际面积、四至、形状、权属和空间位置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规则进行标识,绘制成承包地块地籍图件,力求精、准、实。农户对面积有异议的,村工作组组织实测,并取得农户认可。

5.规范填制权属调查表格。规范填制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和承包地块调查表等各类土地承包权属关系调查表,形成合法、规范、完整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属关系调查核实文件。

(三)审核公示阶段(2015年6月-10月)

1.编制公示表。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由技术单位和专业测绘人员以发包方为单位,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2.审核公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经村社工作组和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以社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上确定专人负责征求农户意见,对农户有异议的问题逐一登记,进行梳理,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确实存在争议和矛盾难以调处的,分别建立登记簿登记,提交村领导小组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做到问题不解决不确权,不发证。

3.勘误修正。在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对权属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村工作组协助配合技术单位和专业测绘人员应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调查、核实、修正,并对修正后的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以社为单位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填制公示结果归户表,由发包方签章、法人代表签字,承包方填写公示无异议声明书并签字、摁手印确认。

(四)完善承包法律关系阶段(2015年11月---12月)

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村工作组依据查实核准后的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信息,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有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镇经管部门和村委会存档,长久保留备案。

2.建立健全登记簿。按照一户一簿原则建立健全登记簿,明确承包地的地块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内容。

3.颁发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填写正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分户按地块数量、面积、四至填写登记表和经营权证书,以社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统一颁发由县政府印制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户主签字。原已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收回销毁。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2月)。

1.分类整理档案资料。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将各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交至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申请验收。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后,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形成材料,于12月15日前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进行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社会影响大。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村上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熟悉“三农”工作及法规政策的村社干部组成工作组到农户家开展工作。村工作组全程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协调,强化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操作规程,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各社社长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发扬民主、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村上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政策法规有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政策法规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4何湾镇龙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参考《南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村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2015年4月开始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我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不能打乱重分,推倒重来,形象地说,就是要实行“照相式”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确实权,就是要把农户的承包地块数量、面积搞清楚,权属边界搞准确,把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确认到户。对确权确股不确地,按照具体规定,严格限制使用范围,明确条件,规范程序,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按照物权法定精神,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五)坚持进度服从质量。要严格执行县里的试点操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好摸底调查、承包地指界、承包地测量、签字确认、档案建设等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

(六)坚持实行分级负责制。确权登记工作实行村领导组统筹协调,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三、主要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本步骤包括: 成立组织→宣传动员→人员培训→调查摸底→农户申请→制作调查工作底图→现场调查指界→问题修补→制作宗地图及相关资料→农户确认→结果公示→结果审核→建立登记薄→颁发证书→建立数据库→资料归档→成果验收。

(一)成立组织

各村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领导组,组长由胡太平同志担任,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宣传动员

组织横幅、海报、喇叭、入户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舆论氛围,把政策交给群众,奠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

(三)培训人员

由村分级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队伍,培训内容重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政策和实务操作知识。

(四)调查摸底

以村民组为单位,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对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帐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做好完善工作;对二轮承包遗留问题,要做好排查、化解工作。同时,要根据情形,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

(五)农户申请

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表,由承包户(户主)进行填写。确保同一户承包申请的唯一性,申请表所填写家庭户籍信息必须与户口薄、身份证信息相一致。申请表由镇、村工作小组根据二轮承包合同和户籍信息进行审核,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并形成村民小组汇总表。

(六)制作调查工作底图

采用统一的测量调查方法,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航空摄影资料为基础,由专业技术队伍采集农村土地承包地块图斑,把经解析纠偏后的航空影像图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底图,形成村民小组地块图,供农户现场指界。

(七)现场调查指界

由村工作小组、村民代表或村民理事会成员共同组成农户承包地指界小组,与申请农户或其委托人现场共同指界确认承包户所属地块。所指认地块的承包户姓名要与承包户填写的申请书姓名相一致。现场指界后,由工作人员标注上图,并由承包户或其委托人、村组负责人在工作底图上签字确认。

(八)问题修补

在现场指界的过程中,发现现状与解析的调查工作底图不符;或村工作小组对各村民小组地块图及指认结果进行审核,发现地块图与实际出入较大、承包农户有疑问的,要依托专业队伍如实进行外业修补测,运用GPS、全站仪等测量工具进行修测完善,最终形成与现状一致的村民小组地块图。

(九)制作宗地图

由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专业队伍根据修测完善后的村民小组地块图,制作承包农户承包地块宗地图,作为土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成果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档案。

(十)农户确认

由村工作小组、村民理事会组织农户,对承包地宗地图进行最终确认,并在相应的图或表上签字盖章。

(十一)结果公示

将村工作小组、村民理事会及农户确认的成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电子版的村民小组地块图和农户承包地宗地图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要保留影像资料。

(十二)结果审核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承包地宗地图等确权登记资料进行汇总,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十三)建立登记薄

由各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小组报送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包括图件、表格、数据、文字报告)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规定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造册,并报县农委复核、县统一审批。县农委和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核查小组,对登记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分级建立土地承包经营登记薄,登记薄中要附村民小组地块图和农户承包地块宗地图。

(十四)登记发证

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县政府印制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村委会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统一颁发。

(十五)建立数据库

由专业队伍根据县招标采购确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软件,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十六)资料归档

由县、镇、村三级分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建立档案的主要内容有:1.农村土地摸底调查表;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3.发包方调查表;4.承包方调查表;5.承包地块调查表;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确认表;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审批表;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薄;10.宗地图;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汇总表;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工作底图;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公示图;14.承包经营权证书格式文本(另发)。

(十七)成果验收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对各镇、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接受省市检查验收。

四、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15年4月)。主要完成县、镇两级成立组织、宣传发动、培训人员、制定方案、印制基础表格等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主要完成调查摸底、农户申请、制作调查工作底图、现场指界、问题修补、制作宗地图、农户确认、结果公示、结果审核、建立登记薄、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3.颁证阶段(2015年12月)。主要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结果公示和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

4.归档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主要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整理、建档和数据库建设工作。

5.验收阶段(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接受县级组织检查验收,并接受省市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镇将工作总结报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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