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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彩虹桥事件(透过2起大桥坍塌事故看刑事责任)

时间:2022-10-19 分类:学习方法 来源:书通网

央视新闻报道:8月14日9时许,四川德阳市峨眉路南段与岷江东路交会路口一在建天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目前,事故导致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入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1名被困人员正在积极救援,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如何看待该起天桥坍塌事故的法律责任?下面以2起大桥坍塌事故看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

1、2019年无锡大桥坍塌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2人被刑事拘留,17名交通部门负责人被处理

2019年10月10日18时06分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境内的312国道K135处发生一起桥面侧翻较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823.1万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该案最终被定性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对包括成功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肇事司机在内的1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故原因为长宏国际四号码头生产操作部经理丁某因安全生产意识淡漠,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重不力,未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四号码头长期以来外来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装货作业的行为失控漏管。另有17名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惠山区人民政府、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等交通运输分管及直管负责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政务及党内处分。

2、1999年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事故致40人死亡,涉案人员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职务侵占罪,其中县委副书记以受贿罪及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县长被判处无期徒刑。

1999年1月4日綦江县彩虹桥垮塌事件,导致18名武警战士、22名群众共40人遇难,轻重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该事故震惊全国。专家组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其中违法设计、无证施工、未经验收等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涉及虹桥垮塌案的14名被告人分别被一审法庭裁定犯有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职务侵占罪。其中:被告人费上利、他孟泽、段浩、夏福林、阎柯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6 年不等,并处以罚金。被告人刘泽均,胡开明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严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8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远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单位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25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此外,綦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一审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万元。县委书记张开科事故发生后,他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后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3、如何看待四川德阳在建天桥坍塌事故的法律责任?

四川德阳坍塌的天桥系正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如果是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发,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因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考虑到建设过程中,受超载等外力影响较小,很可能是因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可能性更大。

不管如何讲,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绝不是儿戏,发生这样的悲剧绝不应该!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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