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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知多少?)

时间:2023-01-03 分类:学习方法 来源:书通网

案件背景

惠元(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惠元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集团公司”)、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是最高院于2022年4月21日发布的再审审结案件。该案审判长为汪军法官,审判员为李晓云和金悦法官。汪军法官原为安徽省高院审判员,后于2016年12月被任命至最高院履职,成为民一庭的审判成员之一。

目光回到本案,本案最大争议焦点是惠元公司与中铁建设公司签署的一系列补充合同(注:下文中笔者合称为“《补充合同》”),是否是招投标程序外的“黑合同”。

了解建设工程领域的读者,对“黑白合同”都不陌生,就如同关注娱乐圈的朋友都对“阴阳合同”有所耳闻一样。“黑白合同”不是严格上的法律用语,虽然不少法官也在判决书用“黑白合同”一词。简单来说,“黑白合同”就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了一份中标合同,但在招投标程序外,双方又另行签署了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该种情况下,中标合同俗称为“白合同”,另行签署的合同叫“黑合同”。

审理概况

再审申请人惠元公司是一家设立在厦门市同安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被申请人中铁建设公司与中铁集团公司均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10控股的子公司。

该案件一审原告中铁集团公司向厦门市中院起诉惠元公司2],要求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应的《补充合同》以及以此为基础签署的《星海湾和谐天下一区、二区工程结算协议》(“《结算协议》”)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该案被立案受理后,惠元公司向厦门市同安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中铁建设公司签署的一系列补充合同无效,案涉工程应以“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而非《结算协议》。厦门市同安区法院认为该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其管辖范围,因此将案件移送至厦门市中院。厦门市中院认为惠元公司提起的诉讼与(2020)闽02民初399号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因此最终合并审理。

经一审法院厦门市中院以及二审法院福建省高院审理,认定惠元公司与中铁建设公司签署的一系列《补充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非“黑白合同”关系,惠元公司应当以《结算协议》作为结算依据。惠元公司不符该判决,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事实梳理

2010年10月25日,中铁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案涉工程。

2010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中铁建设公司与惠元公司先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星海湾和谐天下一区、二区施工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书》及补充合同二至补充合同八等(注:即以上合称的“《补充合同》”)。

2016年10月8日,中铁集团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2019年12月6日,中铁集团公司与惠元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将承包主体从中铁建设公司变更为中铁集团公司。

2020分析

相比案例研究院的其他案例,该案件的法律争议焦点比较集中,即:案涉一系列《补充合同》,整体上是否与中标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构成“黑白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约定了两种黑白合同的情形: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2、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若属于上述情形,法律后果是“黑合同”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白合同”确定。

上述第一种情形是“黑白合同”中最为常见的情形,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本身较为复杂、变数较大,在建设过程中双方会通过工程签证单、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原施工合同进行变更,变更也不可避免涉及到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竣工验收甚至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这也是实践中非常常见的情况。从哪些维度来对正常签署的补充合同与黑白合同进行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并未予以细化规定,导致很长一段时间司法裁判领域意见混乱,广东省高院和浙江省高院甚至发布指导意见3],试图统一认定标准,发包方与承包方自己更是搞不清楚了。

通过研读本案,我们可以发现最高院从以下三个维度来进行判断:

一、从形式上看,部分《补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署时间分别为2010年11月1日、2日,合同之间的页码也系连续编码,形式上统一、完整。

二、从实质内容上看,《补充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细化补充,内容上具有连续性。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明确约定“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的“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等条款均载明“详见《补充合同》”。

三、《补充合同》的签订系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作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对招标投标时其他竞标人能否中标或以何种条件中标产生影响。如,在该案中,因客观情况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户型改造工程、结算价款、工期、停窝工损失等进行进一步补充约定,双方变更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为了排除其他竞标人。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最高院最终作出《补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黑白合同的认定。

案例启示

通过研读该案,我们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会有更深入的理解,也加强了对该条的适用能力。

总结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2条背后的逻辑出发点是,排除招标人与竞标人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设定足以排除其他竞标人中标的条件。签署“黑白合同”,主观上存在不正当性,客观表现是另行签署的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实践中,常见的黑白合同情形包括:1、双方当事人未经招投标程序先行签订施工合同,后续补签虚假招标手续。如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4];2、内定中标人,虽经招投标程序,但双方确定实际施工按照“黑合同”履行,如连云港某电器公司与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5];3、发包人利用其强势地位,要求承包人接受让利、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等变相降低工程造价的条款,如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某水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6]。

最后提醒读者注意的是,“黑合同”无效,并非“白合同”就一定有效。若“白合同”经审查也被认定为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那么工程价款则应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则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有关折价的问题,本公众号后续会拆解最高院指导案例,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继续关注。

1](2022)最高法民申262号

2](2020)闵02民初399号

3] 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4](2022)鲁07民再35号

5](2021)苏07民终4204号

6](2022)湘09民终60号

作者:杨兆鹏 律师

杨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建房部执业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破产重整以及公司业务。

年1月20日,中铁集团公司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且竣工验收合格。

202&0年3月3日,惠元公司与中铁集团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对案涉工程结算总价款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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