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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老人案例

时间:2015-07-10 作者:田有锵 分类:案例 来源:书通网
篇一:不赡养老人案例(381字)

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赡养协议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纠纷,判决何大爷遗产即坐落在某社区3间旧房屋及自留菜地一块归社区居委会所有。

常话说“老有所依”,孤寡老人何大爷想到自己已年过古稀,遂于2006年2月27日与自己的侄儿郭某签订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由郭某将何大爷的原住房3间改造成新房3间,便于与何大爷居住在一起;自协议签订后,何大爷的起居生活、生灾害病、生养死葬由郭某负担,新建房屋归郭某所有;如郭某以后不履行赡养义务,将无新建房屋的继承权和所有权。但事后,郭某既没有为何大爷新建房屋,也没有和何大爷共同居住生活,何大爷仍然独自生活。2012年10月,何大爷因无人照应,不慎摔成重伤去世。郭某就将何大爷的3间旧房屋及菜地等财产据为己有。故社区居委会起诉至法院。

篇二:不赡养老人案例(663字)

顺义法院杨镇法庭审结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等6被告赡养纠纷案,判决6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及护理费120元,医疗费由6被告各负担七分之一。

原告张某系李某等6被告的母亲,其起诉之前在两个儿子家轮流居住生活,其主要生活费靠两个儿子供给。后张某认为,其长子对其态度不好,要求在次子处长期居住生活。6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护理费每人每月给付200元,医疗费凭据由6被告平均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有7名子女,因其中一人暂时无法找到,故原告先起诉其中6名被告。因老人与子女之间有隔阂,一起居住生活对老人的晚年幸福生活不利,老人现已77岁,又有病在身,现在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照顾。老人不同意轮流居住,应当尊重其意愿。老年公寓是为老年人设立的供其安度晚年的场所,且老年公寓的生活环境、护理等条件都是比较优越的。张某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数额,远远超出老年公寓每月830元的收费标准,属于人为加重子女的赡养负担。故对超出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父母均已75岁,城市无业居民,除当地发给的低保以外,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自已有积蓄约2万元。膝下有二男三女,均已长大成人,各自收入高低不同,父母自60岁开始其子女就采用均摊医药费和生活费的办法,支付父母赡养费,但随着家庭条件的变化,及父母年高病多的现状,现每子女每月少则支付约110元,多则需支付300元左右(根据住院费高底有所区别)。现有部分子女称自已只有300元的工资(其配偶约收入1800元左右),打算每月只给父母100元赡养费,但父母认为不够,不同意。

篇三:不赡养老人案例(386字)

巴东县茶店子镇的谭老汉年近七旬,膝下二子均已成家立业。前些年,谭老汉为减轻儿子的生活负担,一直未提出赡养要求。但是,随着年纪增大,身体大不如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谭老汉要求两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兄弟俩却以分家时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为由相互推诿,村干部多次调解也没有达成协议。

无奈之下,谭老汉于今年3月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茶店子法庭受理该案后,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两个儿子到场后情绪激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其讲法析理,教育和引导谭老汉的儿子既要继承发扬传统美德,也要遵守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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