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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反洗钱案例

时间:2015-07-14 作者:汤应国 分类:案例 来源:书通网
篇一:保险反洗钱案例(565字)

1999年北京世都百货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北京世都百货的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胡某在被解除职务前,为包括自己在内的世都31名员工购买了“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共签保单34份,保费达250万元。不久后就退保,扣除20万元手续费后,将退保费分别存入31名被保险人的个人储蓄存折。后任领导及律师发现之后,认为胡某与保险公司恶意串通,意在利用保险合同的形式非法洗钱。因为该保险合同违反了许多禁止性规定:第一,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胡某投保的员工人数只占世都近600名员工的6%。第二,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应根据企业效益及其承受能力。当时世都亏损严重,按常规是根本不可能投保的,即使非要投保,也得由股东大会集体决策。胡某擅自投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显然,保险公司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其投保进行核保。第三,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保险公司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第四,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解除的权利人应为投保人,而该保险公司却接受被保险人的申请,保费直接存入被保险人个人储蓄账户,其实质是利用保险合同将世都公司财产向个人转移,同时逃避国家税收监管。

篇二:保险反洗钱案例(556字)

方达文、吴灼均、刘秋耀以及何锦成、邓玄泰、黄巨文(此三人另案处理)六名东莞人行领导班子成员,从1998年开始谋划私分国有资产一事。1998年8月至2002年6月间,六人多次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发放员工福利。会上,方达文明知市人行系统没有规定员工住房补贴的情况下,提议按照职务、工龄、行龄、学历等综合计算确定等级,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对市人行全体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2000年12月31日,东莞人行根据上级要求与经济实体脱钩的文件精神,将以其下属的城信电脑公司、金银珠宝公司名义持有的东莞证券公司30%股权转让给东莞市商业银行,所得股权转让金3250万元作为账外资金留存。

2002年7月1日,东莞人行以振华珠宝店的名义,为包括市人行行长在内的205名员工向该保险公司投保,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保额分别为行级领导29万余元,科长24万余元,副科长22万余元,科员及离退休人员10万余元,新进人员4.8万余元,保费共3064万余元。当月25日,市人行将上述账外留存的3250余万元股权转入振华珠宝行账户,随后从该账户分两次转出3166万元到该保险公司,其中3064万元用于购买上述商业保险。2005年8月,上述保险合同到期,方达文、吴灼均、刘秋耀均得款30.4万余元等。另外,三人还涉及受贿的其他罪项。

篇三:保险反洗钱案例(406字)

以经营高档商品著称的北京世都百货日前状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助原总经理胡镇江在任职期间“洗钱性投保”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而此时,世都百货状告胡镇江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将世都百货注册商标转让给胡的控股公司的官司还未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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