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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理避税案例(2)

时间:2015-07-07 作者:郝乃莹 分类:案例 来源:书通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 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三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 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转让企业产权的 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 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合理避税方案使甲、乙两企业顺利地完成了重组,既绕开了税收,又实现了企业双方的合作愿望。

篇二:企业合理避税案例(957字)

某私营企业主利用自己的房屋开办公司,并向公司收取租金。收取租金对私营企业主来讲,个人要缴纳房产税,财产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表面上个人税收增加,实质上由于企业支付租金是要计入经营成本的,所以,企业的所得将减少,企业负担的税金也相应下降,企业年营业利润可以不分红,从而减少私营业主红利收入应负担的税金。

此外,企业租用房屋,还要负担一定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用。这些,不仅可以保证房屋的完好,而且企业又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如果维修保养费用不是由企业承担而是由出租人承担的话,出租人可以将维修费用在租金收入税前列支,可以相应减少纳税额。当决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时,还应该在申请执照时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用全部居室作为营业场所,建议应分别一半作营业场所,一半作居室进行申请。这样在缴纳房产税时的付出量最少。

按税法规定,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因为私营业主用自有住宅进行经营时,其与家人工作、休息都在该住宅内,可以将家人也作为企业员工,据此向企业申请一笔加班费,只要其标准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便可计入产品成本。此外,家里的电话费、水电费等也可计入企业经营成本中,由于公私不分,必然会使企业实际支付超过规定的扣除标准,从而达到增加成本的目的。

现实生活中,许多私营企业主为了增加收入,采取压低工人收入的办法,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压低工人工资及其应享受的待遇,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要多付出税收。对于私营企业主来讲,在增加职工待遇,而不减少企业收益时,可以采取发放实物的对策。对于防暑降温,职工劳保,通过发放相等数量的实物,虽然企业的支付量不变,但对于职工来讲,发放的这部分实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有好处。因为这些实物在计算所得额时,充其量只能是按一定价格折现,其价值往往要低于购买价,而实际计算收入时会降低收入总额。所以,私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提供职工医疗健身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能够帮助私营企业主减少税负。

私营业主在决定增加成本开支时,应该合理测算成本增大减少的利润与税收降低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私营企业利润下降对企业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程度,否则,盲目扩大成本,会得不偿失。

篇三:企业合理避税案例(822字)

某民营企业家准备将自己的企业转让给他人,经人提示可能需要交税,企业家向税务机关咨询得到的答案是要交一大笔税。企业家困惑,向律师咨询,律师告知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偷税将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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