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通范文网 -工作总结,演讲稿,思想汇报,信函等各种范文。
书通网logo
当前位置: 书通网 > 范文 > 案例 >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2)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2)

时间:2015-07-08 作者:杜红娇 分类:案例 来源:书通网

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8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100×50%=5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100×50%=40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50000-40000=10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10000元税负。

篇五: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420字)

消费税条例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产品,连同产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无论包装物如何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征收消费税。

如果想在包装物的纳税上作文章,其做法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一并销售,而应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并且押金应单独开发票和计账,这样包装物就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广州市某轮胎生产企业,2003年3月销售汽车轮胎1万个,每个销售价1000元,其中包装材料价值100元,消费税率为10%.

采用连同包装一并销售,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1×1000×10%=100(万元)

如果包装物用收取押金的形式销售,且包装物单独开发票并单独记账,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1×(1000-100)×10%=90(万元)

很明显,只是把包装物以押金的形式收取,并单独列账,则可少交税款10万元,说明进行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