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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时间:2015-12-12 作者:左懿静 分类:信函 来源:书通网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代理进口事宜,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的进口代理关系而签订。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从境外供货处进口附件一所述货物,并提供所述货物之物流服务。

1.2 本协议未约定的具体代理事宜根据本协议附件执行,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对附件一进行变更。

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条 进口代理

2.1甲方就每批货物编制委托单(委托单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订单、INVOICE、采购合同等具有明确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的文件),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资料,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货物以委托单为准,并于境外供货商发货期前两个工作日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相关手续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2甲方向乙方发出委托单的,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该等进口事宜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乙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委托。

2.3从甲方指定电子邮箱、传真或其它网络通信工具发至乙方的委托单等信息(不论是否经甲方盖章或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均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代理该委托事项,乙方根据该委托单履行代理行为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责任

3.1 甲方就本协议及委托单承担其作为委托方的义务。

3.2 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及资料。

3.3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进口货物价款、乙方代垫款项和有关费用。

3.4 甲方应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合法,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

3.5 除本协议第六条6.5中所述的货物责任之外,甲方不得就货物灭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量纠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等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赔、承担任何责任、或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如因与境外供货商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受到任何损失,甲方须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责任

4.1 乙方保证自己在其经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4.2 乙方应及时报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进度及履行乙方义务的情况。

4.3 乙方有义务办理履行代理进口时所需的各种手续。

4.4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甲方客户及交易的情况,但根据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

4.5 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进口代理费的0.1%向乙方收取逾期交货滞纳金;逾期超过60天的,滞纳金率按每天0.5%计算;乙方支付给甲方滞纳金的,由甲方开具地税发票给乙方。

第五条 代理进口货物价款、进口代理费、通关及其支付和结算

5.1代理进口货物价款及具体进口货物清单、数量和单价由委托单确认。甲方提供的价款过分低于国际市场行情,有可能虚报价格的,乙方有权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对进口货物价格进行调整。

5.2 进口代理费、进口货物货款及税款支付结算办法详见附件一。

5.3 如需乙方代垫货款、代开信用证或期票的,在甲方未向乙方付清全额货款、税款及代理费前,货

物所有权属于乙方。

5.4如因海关对甲方进口商品归类和货价进行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海关已出税单,过后补征税额)。

5.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能作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货物的证明,不能作为甲方已付款的证明。

5.6货物入仓后,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内结清款项,自乙方收货之日超过60天时,甲方仍未付款清货,乙方即有权处理在仓货物,并有权就处理在仓货物所得优先受偿。

5.7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时间及时支付到期款项,甲方逾期支付到期款项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0.1%(滞纳金率)向甲方收取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超过60天的,滞纳金率按每天0.5%计算,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逾期付款滞纳金,由乙方开具地税发票给甲方。乙方享有对滞纳金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六条 货物运输、交付、验收以及风险的承担

6.1 货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从乙方指定的境外货仓运抵乙方深圳货仓,然后再由深圳货仓运抵甲方指定的国内目的地后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运输费用的承担按附件一的约定。

6.2 境外供货商向乙方交货时,若货物外包装为原厂包装,乙方按包装箱标示以及装箱清单验收;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可应甲方要求按装箱单开箱照实验收。

6.3 乙方交货时,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的,乙方按原厂外包装标示及原厂装箱清单交货;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的,甲方可开箱清点,照实验收。

6.4 乙方收货时,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可视为其内在货物完好,乙方凭原厂外包装完好交货的,甲方或者境外供货商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在原厂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验收时发现异样的,应由甲方与境外供货商协商解决,在此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

6.5 货物由境外供货商交付给乙方时起直至将其交付给第三方承运人期间,货物由于乙方不当装运所遭受的损坏、灭失由乙方负责。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甲方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风险。

6.7乙方可以委托其在香港的关联公司代为在香港付款及/或收货等。

6.8乙方已为每批进口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保险期间从乙方收到货物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方签收时即终止,为保证双方的利益,甲方应在货物签收前仔细检查,如有异样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相关图片、并在签收单上注明异常情况。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签收后通知乙方,乙方将无法配合保险理赔事宜,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9 由于战争及火灾、台风、地震、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规定的进口代理费不包括办理本协议项下任何仲裁、诉讼及其他费用。

7.2 就属于境外供货商责任的短重及/或质量索赔,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会尽力协助甲方向境外供货商提出索赔,并会督促境外供货商尽速理赔。乙方因此而支出的有关费用或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赔偿。

7.3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7.4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7.5 如因任何原因,境外供货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搜集证据,并应为有关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如乙方因此支付任何费用或者受到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赔偿。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8.1 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经甲乙双方签章方为有效。

8.2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及时清理账款、财务。甲方应当在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从乙方处收回全部甲方商品并核对结清往来货款。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15日未能清退货物和货款,乙方有权按货物价格百分之五(5%)收取仓储费。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30日未能清退商品和货款,乙方有权处理该商品,并可以处理商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甲方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处理该商品的费用)。乙方因此支付的任何费用以及遭受的任何损失,甲方均应当给予全额赔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因甲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代理进口事宜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甲方应偿付乙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本协议约定的进口代理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乙方在任何时候未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任一条款,并不影响乙方以后强制执行该条款的权利。

9.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该等损失。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不受任何影响。

10.2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在执行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以外所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

10.3 对于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采用书面方式确认。

10.4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不受有效期限制;本协议附件一有效期届满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延长有效期或变更附件一,协商不成的,本协议终止。

10.5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被撤销或解散时,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由其接收方承担。

10.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0.7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双方或与第三方另有约定与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0.8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信息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责任方须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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