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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心得体会(3)

时间:2015-03-14 作者:丘素珍 分类:心得体会 来源:书通网

我认为这个直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坚鉴定问题要好处理些,我们不应该把问题放在自留山的承包权上,应该看到的是钱,自留山转让金---这钱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转让的);我认为实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民法通则》意见)第42 条:一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有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5)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在本案中自留山虽是婚前个人承包.《婚姻法》第17条第2项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结婚时没有明确是个人行为且婚后共同经营,经营收入应是用于家庭生活所用,并且转让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行为,夫妻共同商议的结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符合《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认为大妈具有分割该部分财产的权利.

根据上面的我想到了:人之为学,在于活学活用,在于开拓,在于发展;做学问或学习不应该死记硬背,不应该漂浮,自大,更不能打肿脸充胖子,不能嫉妒,不能虚浮.学习,重在活,重在用,重在心静与所究.

在上面我说的我自己也还差很多很多,在很多地方还要努力去完善自己的学习.


法律咨询心得体会四:法律咨询宣传活动心得(646字)

今天早上,我们来到梧田办事中心,做好今天有关宣传的准备工作,由于天气的原因,所以到了九点我们才开始户外宣传。此次活动的目的主要是要是像梧田区人民宣传有关法律保护和有关法律条纹条规处罚规定,让公民进一步参与到发制社会,提高我国人民的法制观念。

在宣传活动中,人们貌似很害怕我们给他们去发传单,表现出我们很不受欢饮的样子,不过农民工啊,小商小贩还是比较乐意接受此次活动的。造成这么大的反差,我觉得应该是我们公民认为与自己有关的才会去接受,大多数受害人是农民工很小贩们。下午我们做现场咨询活动。

在这次的法律咨询的实践活动中,我感受到有很多人对法律咨询都并不了解,甚至存在误解,许多人排斥法律咨询,认为法律咨询就是劝说别人的,就好像与人辩论。有些来访者把法律咨询师当做“救世主”,把自己的所有心理“包袱”丢给他;有些人觉得法律咨询是要为他们开药治疗的;有些人觉得法律理咨询就是会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等等。由此可见,我国仍需加强法律咨询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接受法律咨询,并懂得主动求助法律咨询机构的帮助。

在咨询过程中,我感觉最深刻的是,书到用时方恨少。我们除了要掌握课堂的理论知识,还应通过多种途径汲取更多的专业知识,不仅正确把握好法律咨询的工作流程,更要灵活地应用到实践中。同时,我觉得很多细节都会对法律咨询的过程产生影响的,例如礼貌、咨询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衣着打扮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引起重视。大学生最缺乏的就是经历和经验的积累,要真正提高心理咨询的水平,多参与实践,总结经验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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