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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申请书(2)

时间:2015-03-14 作者:张思源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还剩余69000元在调解书约定期限内未按照调解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20xx)**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2,四川省**县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一份


法院执行申请书三:法院强制申请执行书(538字)

申请人:张庭杰,男,汉族,19xx年1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日化公司家属院九号院2号楼3431号。

委托代理人:张长安,男,汉族,19xx年8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沣惠小区735楼28号。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王强,男,汉族,19xx年6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漳浒寨村29号。

被申请人:王工农,男,汉族,19xx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强之父。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你院审理,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审理完毕。贵院(20xx)雁民初字节005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规定:“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廷杰经济损失186252.4元,及诉讼费1808元”,共计人民币:188060.4元(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零陆拾元肆角)。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院执行申请书四: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587字)

申请执行人: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xx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xx款xx元及其利息xx 元(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以上共计xx元人民币。

2、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xx纠纷一案,贵院于xx年xx月xx日已作出xx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根据xx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xx款xx元及利息xx元(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且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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