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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院鉴定申请书

时间:2015-03-30 作者:李书旺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委托法院鉴定申请书一:委托法院鉴定申请书

三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志忠、 王油田、 王文丽、 林玉英

申请事项: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病历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理由:贵院受理调查永安市第三医院及市立医院医疗共同害王火平死亡一案的抗诉申请。

两审法院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永安市立医院仅仅提交出这一份55页的病历来证明医院的治疗与王火平的死亡之间没有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它是一份不完整的病历材料。其次该份病历是在超过审限长达半年之后才提交出来的证据,并且又是一份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病历证据。因此原告律师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对有异议的病历证据法院是不能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法院若要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应当明确告知医学会病历的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尤其是病历证据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最后要经法院确认该病历是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之后,又经三明医学会审查后才方能可以受理此鉴定。

由此不难看出本案法院委托的程序上存在严重违规。更何况三明医学会也已有认定该病历确实有涂改有用药医嘱不符的事实,并还出现医院拒绝向法院提供其它的医学文书(护士交班日志、用药处方、用药电脑清单记录和收费清单等)。

由此证明三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无效的。因此申请人当时就对三明医学会鉴定的结论表示不服,并且申请人在有效的时间内多次向法院写书面申请要求委托给予司法鉴定,同时预交了一定的鉴定费用给法院。

另外,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说明病历中的各部分(查房记录、护士日志、处方、电脑清单和医嘱单)之间存在关联性,使其可以相互印证,从而使病历本身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但是从本案中的证据来看,患者手中的发票、医嘱单、用药清单、化验单、庭审笔录和答辩状等证据的记录内容都均与这份55页病历记录的内容存在严重不符。

尤其是王火平在这段住院的费用经市卫生局调查已确认定为30093.51元,而病历上的9115.5元是错误(参见答复函)说明医院有许多药剂没有记录到该病历中,由此不能排除医院存在用错药的可能。

因此申请人多次书面向两审法院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的病历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部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病历是否存在篡改、是否用错药及是否为医疗事故等问题,并且向人民法院预交司法鉴定费用3000元+1584元。

但是两审法院一直没有同意帮委托司法鉴定就判决患者败诉,剥夺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申请人此次向检察机关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人的请求完全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恳请检察机关能给予支持帮助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申请人:


委托法院鉴定申请书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书(328字)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汉,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遵义市 区 路 号。邮编:563000

委托代理人:汪伦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中华南路259号外贸大厦8楼

电话:13017404168 0852-8267111

委托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及相应的医疗期、护理期进行委托鉴定。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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