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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

时间:2015-04-07 作者:毛素逸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撤销征地批复之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高福新等13户村民

代表人高福新,男,20xx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高畈2组28号

代表人胡凡荣,男,20xx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庙18号

代表人高申艳,男,20xx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2组159号

代表人高树明,男,20xx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家畈104号

被申请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杜云生,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xx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xx]53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6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时知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xx年8月29作出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xx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函》(鄂土资函[20xx]535号)直至此时,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了批准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征收基本农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该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鄂土资函[20xx]535号批准的建设用地在被征收前为基本农田。所以,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将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查报批文件内容不实、报批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依据虚假的报批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没有依据的

1、被征地土地在报批时属于高畈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所有,但在办理报批手续时均是府前居委会以土地所有权人名义办理。府前居委会不但未如实告知被征地村民征地相关情况,还违背民意,向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书”,证明“所有被征地农民对告知书内容和征地基本情况无异议,一致认为该建设项目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符合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切实可行,能够确保失地农民有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经村组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研究决定放弃听证”,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民对府前居委会所证明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从未有人告知过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更不知道“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2、报批文件中的补充耕地文件“孝土资批(20xx)16号《关于大悟县东新乡、四姑镇、芳畈镇、彭店乡、高店乡水毁地复垦项目验收的批复》”,与事实不符,所涉及乡村并未增加复垦耕地。

3、被征用土地征用前现状的调查结果未经农户确认。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从报批文件中看,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并未经第一、二、三村民小组和农户确认,“实物指标调查及征地协议签订确认表”中的6个签字,明显看出是三个人的笔迹,徐双千、徐德胜并非被征用土地所在小组的村民、亦非被征地农户,高申华是非农业人口,所以,在确认表上签字的三个人均无权签字确认。事实上,被征土地征用前均为菜地,平均年产值在13000元左右,被申请人未审查土地利用现状,按一般耕地产值1050元批准,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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