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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保障计划

时间:2015-06-24 作者:岳海青 分类:工作计划 来源:书通网
篇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809字)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凡已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均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本级工会统一组织投保,加入本计划(投保人数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第二条投保时,单位工会须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和有关资料。

第三条单位工会有义务向被保障人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被保障人知晓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即一个保障年度。自本会同意承保、收取保障费并签发保障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到期没有相应日期,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准)。期满后续保须另办手续。

第五条首次投保本计划执行30天免责期。即初次投保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起算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发生约定保障事件,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参加本计划期满之日后15天内办理续保手续,不再执行免责期;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30天免责期(每个单位在续保时,其续保比例仍不得少于本计划第一条的规定)。

第六条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保障有效期内增加的被保障人,自参保之日起执行30天免责期,但其保障期满日与该单位该期的保障期满日一致。第三章保障费

第七条本计划一年期保障费每份48元,投保或续保时一次性缴纳。保障期满,如保障费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投保本计划并生效后不退保障费。

第八条参加本计划不得重复投保。每人只能投保一份,超过的份数无效。

第四章保障责任

第九条本计划一年期保障责任为: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年度内一次或多次因病住院所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符合《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xx]138号)中规定的,且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本会可给付两次住院医疗保障金,其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起付费部分,属首次住院支付300元保障金,属第二次住院支付120元保障金。

(二)纳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按20xx年规定标准)以下,社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属首次住院按其60%支付保障金,属第二次住院按其30%支付保障金。

(三)对《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七条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肾移植,用国产抗排斥药;肿瘤放化疗),可比照本计划第九条第(二)款办法予以支付保障金。

第十条被保障人保障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则在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会以该次治疗期间保障期内的天数与该次治疗期间内总天数的比例,按规定给付相应比例的医疗保障金;若在保障期满按时续保,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计算,给付医疗保障金。

第十一条一个保障年度期满或一个保障年度内支付两次保障待遇本年度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全部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完全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一)投保时,被保障人的条件不符合本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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