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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保障计划(2)

时间:2015-06-24 作者:岳海青 分类:工作计划 来源:书通网

(二)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参保后30天免责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四)工伤(职业病)、生育及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五)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

第六章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障人申请保障金时,需持以下证明和材料向本会提出申请;

(一)保障计划书(正本);

(二)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件;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被保障人医疗费结算单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被保障人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

(五)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被保障人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或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被保障人医疗费结算单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会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给付医疗保障金。

第七章其它

第十六条本保障计划的受益人为被保障人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七条在保障责任期内,被保障人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报本会备案,并在本市承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计划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续保时如本计划有新的变动调整,则按新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西安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第二十条本计划从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篇二: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1643字)

第一条保障对象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未满55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须提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或社保机构批准其延期缴费的证明),但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均可参加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保障条件

参加本计划必须是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入会须一次性缴纳会员费10元),且尚未发现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以及其它各种癌症的在职女职工。

第三条参保办法

本计划采取团体会员制。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女职工集体参保,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办理。

第四条保障费及保障金额

每份保障费人民币50元,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三份,即保障金额最高为人民币45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保障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行政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保障期限

1。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2。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首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保障范围

1。原发性乳腺癌。

2。原发性卵巢癌。

3。原发性宫体癌。

4。原发性宫颈癌。

第七条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四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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