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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保障计划(3)

时间:2015-06-24 作者:岳海青 分类:工作计划 来源:书通网

2。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保障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四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180天不报案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保障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4。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八条续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第九条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各种癌症。

2。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四种重大疾病。

3。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超过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保障对象的女职工除外)。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四种重大疾病。

6。被保障人在广东省境外医疗机构确诊的。

7。医疗误诊。

发现有以上1~5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条保障金的申请

1。申请保障金须提供的材料

(1)有效的“投保单”及“会员名单”的复印件(续保的须提供上一个保障期的“投保单”和“会员名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要求保障金给付的申请书

(4)被保障人同意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病案的委托书。

(5)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6)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和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2。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给付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或拒付保障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本计划从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计划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篇三: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192字)

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城镇职工。会员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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