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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保障计划(4)

时间:2015-06-24 作者:岳海青 分类:工作计划 来源:书通网

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均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退还。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48元。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30天后生效。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最高不超过20%)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个人自付部分(最高不超过20%)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

3、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最高不超过20%)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

4、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有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以下,会员可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最高不超过20%)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

l、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能再参加本计划;

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住院起止日期为准。

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2、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

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

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两天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的3天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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