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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请示

时间:2016-02-24 作者:关成龙 分类:请示 来源:书通网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位于仓山区盖山路19号白湖亭新村04店面的部分面积房屋,原租赁期已满,现拟进行公开招租。我局拟出租房屋面积为30平方米,原租金每月1650元,原租户简易装修。

我局公开招租的条件:经对该地段周边店面实地询价,并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该房屋招租底价为每月租金3000元,年租金36000元,租赁期限五年,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5%租金。承租方于每月5日前缴纳租金,我局统一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承租方需缴纳房屋押金陆千元,租赁期满无违约行为予以退还。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我局有权收回房屋。

妥否,请示复!

福州市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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