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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技术创新案例(2)

时间:2015-08-01 作者:蒋广 分类:案例 来源:书通网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三十四元,由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五十九元五角,由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篇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924字)

原告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唐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群,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新未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条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勤,女,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创新未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开发主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65号。

原告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简称中软公司)诉被告北京创新未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创新未来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4月26日以原告中软公司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中软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5日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1999年10月13日重新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0年4月14日、200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晓刚、肖群,被告创新未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正中、李慧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软公司诉称:《译星》英汉机器翻译的研制开发被列为国家“七五”科技攻关项目,是国家投入资金,由原告中软公司研制开发的软件。1987年1月,原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信息局授权中软公司与军科院就转让ky-1一事谈判,并于同年3月签订转让协议,国家拨款30万元,由中软公司向军科院支付转让费,完成该技术成果的版权转移,中软公司以《译星》重新命名。中软公司对《译星》进行了重大改造和后续开发,包括:调整模块,调试语言规则,扩充基础词典,惯用法词典,建立专业词典,优化软件支持系统,建立用户界面……该软件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专业辞典,能够满足不同专业领域翻译的需要。该软件于1988年9月上市后,先后获得国家“七五”科技攻关重大成果奖,机械电子工业部二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已先后推出《译星》92、94、96、98、99等新版本。1997年初,中软公司发现创新未来公司在市场上销售“汉神英汉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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