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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案例(3)

时间:2015-08-01 作者:董俊利 分类:案例 来源:书通网

案件一 两年透支信用卡28万余元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强(化名)于2011年4月、6月先后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明,申办中国工商银行(5.48,-0.04,-0.72%)的信用卡2张。此后,徐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在商场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截至案发前,徐强使用2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数额共计288278.09元。

2012年5月,徐强陪同王军(化名)申办中国建设银行(6.95,-0.05,-0.71%)、交通银行(7.05,-0.06,-0.84%)、中国光大银行[微博](5.43,-0.05,-0.91%)的信用卡各1张,并安排王军在申办过程中填写他所提供的邮寄地址。徐强收到3张信用卡后,在王军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3张信用卡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截至案发前,徐强冒用王军信用卡诈骗本金共计92364.4元。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徐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银行业务竞争激烈,由于考核数据不科学,为抢占信用卡市场份额,部分金融机构将信用卡业务外包,导致办理程序不规范。”市中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梁伟分析说,部分银行的信用卡经办人员采取在路边或人流量大的地方摆摊、设点的形式办理信用卡,办卡人员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审查极其简单,有些申请人利用这个“空子”,用虚假的或他人的证件骗领信用卡而恶意透支。

案件二 用pos机套现得利1.7万获刑3年

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李磊(化名)在经营济南市中盛佳家超市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超市的两台pos机,采取虚构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先后为张亮、张明(化名)等多名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8189836.64元,非法获利1.7万元。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成立。李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

“有的银行对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监管不严,导致信用卡以卡养卡的现象。”市中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很多持卡人申领多张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找到提供非法套现的pos机特约商户,通过刷另外一张卡套现来偿还前一张信用卡欠账。

很多人认为欠银行的钱不是什么事,只要到时候把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还了就没事,不知道会构成刑事犯罪。银行在催缴无法联系到卡主时,都会报警,卡主就会变成警方联网追查的对象。有的欠款卡主被抓后,虽然能及时还清欠款,但仍会被拘留。法官建议,如确实出现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况,应及时与银行联系,说明原因,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不要抱侥幸心理一躲了之。

篇四:信用卡犯罪案例(2366字)

[案情简介]一假卡集团在经过多次实地探察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上海时代广场一酒楼。收单银行在对该酒楼的终端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终端机内装进了与本机构造不同的电路板,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并在短时间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遂连日派员在酒楼设伏。某日凌晨时分,四名犯罪嫌疑人又到酒楼租房“麻战”,当发现无职员守候在终端机旁时,便拿起终端机欲取回电路板,守候已久的公安人员当即将四名犯罪嫌疑人拘捕。

[分析]该种盗取信用卡资料的手法,为假卡集团常用。基本作案经过一般如下:(1)犯罪分子结伙到某酒楼租房通宵打麻将;(2)待夜深人静,酒楼员工因困倦而懈于防备之时,将信用卡终端机打开安装电路板,此后又将终端机复原,当终端机刷卡需要授权时,所有的信用卡资料均会被读取并记录下来;(3)一段时间后,犯罪分子再以“麻战”作掩护,伺机取回电路板套用持卡人资料制造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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