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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盗窃案例

时间:2015-08-01 作者:周福泉 分类:案例 来源:书通网
篇一:网络游戏盗窃案例(506字)

90后小伙迷恋网络游戏,但囊中羞涩,便打起了网吧收银台的主意,半夜趁网管打瞌睡之际实施盗窃。20日,招远市公安局泉山派出所经过周密布控,成功将盗窃嫌疑人曹某抓获。

4月18日清晨,招远市公安局泉山派出所接到辖区一网吧网管的报案称其当晚值夜班时,因为“犯困”小睡了一会儿,没想到一觉醒来发现当晚收取的550余元现金不翼而飞。民警到达后立即对网吧的上网人员进行了排查,但没有发现可疑人员。随后,民警又调取了网吧内的监控,从中发现了小偷做案的全过程:18日0时许,一男子来到网吧柜台前,见网管在睡觉,四周又无人注意,就偷偷从柜台外探进身子,用手拉开收银抽屉实施盗窃,整个作案过程不到一分钟,得手后,男子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离开网吧。

根据线索,民警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曹某,4月20日,民警在招远市城区一出租房内成功将其抓获。经审问,曹某对当晚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曹某已经被招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民警提醒广大业主和管理人员:做生意赚钱固然重要,但也应注意店内安全,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因疲惫打瞌睡而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尤其是那些无故接近收银台的人员,要引起足够警觉,要确保收银台内存放现金的抽屉上锁,确保人不离开收银台。

篇二:网络游戏盗窃案例(1780字)

被告人杨××,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区××镇,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看守所。

辩护人余仕继,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鱼检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2013年11月×日受理后,经审查,于2013年11月×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余仕继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的刘某实名注册“××××”账号进入上海××软件有限公司的《街头篮球》网络游戏。2013年2月×日,被告人杨××在重庆市××区××镇家中,用电脑登录互联网,采用破解密码的方式,登录被害人刘某的游戏账号,盗走该账号的游戏装备物品,包括“吊吊猫”、游戏积分、宝石等。经评估,被盗的游戏装备物品价值人民币32141元。

2013年6月×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区××镇抓获被告人。

为支持上述指控,共发送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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