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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盗窃案例(3)

时间:2015-08-01 作者:周福泉 分类:案例 来源:书通网

4月3日中午,民警在进行走访时了解到,小强和萌萌(均化名)是一对小情侣,没有经济来源,家庭也不算富裕,但经常混迹于网吧、迪吧,并且一段时间以来出手阔绰,不断增添新衣服、更换手机等物品。二人的体貌特征与现场勘查的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十分相似,经警方初步判断,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一方面到网吧、商场等处,对二人的生活规律及行踪进行秘密摸排;另一方面,对他们的出租房屋进行布控,防止二人逃脱。在警方掌握大量证据后,4月4日上午,民警将躲藏在出租房内的嫌疑人小强和萌萌抓获。

据警方了解,小强和萌萌是情侣,终日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家长不同意二人交往,二人便从家搬出来租房住,没过多久,口袋里的钱花光了,因没有工作,又无任何经济来源,嗜好上网的小情侣,遂产生了偷盗的念头。自去年9月以来,二人经常以情侣散步的模样做掩饰,寻找下手“目标”,趁失主家中没人,便用铁棍撬窗或撬门锁等入室盗窃。

目前,嫌疑人小强和萌萌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篇四:网络游戏盗窃案例(493字)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例通过网络盗窃他人游戏金币案,被告人周洲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周洲因自己的某款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被盗,遂产生盗窃他人该网络游戏金币的念头。为此,周洲通过网络购买某木马程序,通过qq信箱发送到他人计算机,从而取得对他人计算机的远程控制。之后,周洲采取直接窃取或通过修改游戏帐号和密码的方式,盗窃他人计算机内储存的该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并通过自己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销售牟利。自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周洲共作案200余次。案发后,周洲退赃款20816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7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周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周洲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游戏金币作为虚拟财产无法准确估价,且原判认定周洲盗窃游戏金币的数量及非法获利数额不清、判决周洲犯盗窃罪定性不准。网络游戏金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周洲采取盗窃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金币,累计作案达200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篇五:网络游戏盗窃案例(1412字)

近年来,网络游戏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青睐,然而,作为虚拟的世界的网络游戏其实并不完全虚拟,网络游戏需要金钱或者金钱投入才能升级,游戏中的账户、装备、宠物等虚拟财物都能通过现实货币进行交换和流通,一些游戏账号、装备的售价少则几百,动辄上万,价值不菲,俨然成为不法分子锁定的目标之一。通过网络游戏进行不法行为而获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的一宗案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一男子将网络游戏账号转让后又盗回出售,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经济拮据出售游戏账号

张杰(化名)是一位非常聪明的90后年轻人,但家庭经济困难,两个弟弟还在读书,其不得不辍学来深圳找工作。由于因为学历低下,张杰一直没能找到如意的工作,慢慢地,他开始沉迷网络游戏。尤其是当他知道可以通过贩卖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甚至账户换取现实的货币时,更将网络游戏作为自己的唯一的谋生工具,天天上网打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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