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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规章制度

时间:2016-01-04 作者:邹广菁 分类:规章制度 来源:书通网

1.电动葫芦必须有专人操作,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行车工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2.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导绳器、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3.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4.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m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制动器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调试。

5.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6.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7.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8.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9.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10.严禁一人同时操作两台及以上电动葫芦。

11.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12.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13.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行车工、电葫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1、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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